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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签订合同怎么才不会被坑?被装修合同坑了怎么处理

  • 日期:2022-05-19
  • 点击:210


最近,《新房合同》正在播出,该剧讲述了家居装饰设计师杨光和陈曦共同为客户打造理想的新房的故事,欣赏世界的各种形式,寻找家与幸福的真谛,虽然其主要基调是幸福、和谐、正义,但它也暴露了装饰行业的一些问题,这让许多观众对他们房子的装饰项目感到不安,现在从法律角度帮助您在房屋装修过程中避免踩坑。

如果格式条款看不懂怎么办?

业主朱迪想把他在水云苑的房子交给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和装饰,工程部主任蔡云峰希望在项目的建筑材料中以次充好,谋取差价利益。他想用普通的岩板将朱迪家高价的鱼肚白大理石进行替换。朱迪来看设计图纸时,给了她一堆工程报价及合同书,并说这可以反映出他是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朱迪说合同和报价太多了,他看不懂,他要求承包商杨光为她看。

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不仅有很多我们无法理解的专业术语,还有很长的格式条款,询问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经常每个业主签署,放心签署,我们是大公司不会伤害你等搪塞,这样的合同真的不会侵犯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我们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尤为明显。装修的过程中包含很多专业性的工程,我们作为老百姓确实很多时候都无法分清其中的区别和差异。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房屋装修签订合同怎么才不会被坑?被装修合同坑了怎么处理

当然,有的格式条款即使尽到了说明义务,也是无效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合格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上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是绝对无效的。

装修公司半路停工怎么解决?

杨光装饰团队的一位老承包商福根来到一家公司,要求工程部主任蔡云峰接受私人工作。在其中一个项目中,福根项目在完成前以10万元的押金每个人都找不到他,项目也被暂停了。

业主要求装修公司为自己装修房子,但其装修工人因个人原因私下停止施工,装修公司如果装修工人携带押金逃跑,导致公司不能继续施工,业主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协议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公司只装修一半的,不继续装修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或者实际不能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前款规定的额外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上述三种特殊情况(如:装修公司破产、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不能继续装修,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不要求继续装修等),装修公司无论何种原因暂停装修工程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要求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则未按约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重工、更换、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了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如何确定损失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可能损失。

谁负责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涉及施工人员、业主、第三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发生多次装修,主要是关于装修材料、工艺的选择。

虽然没有事故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那么,谁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呢?

我国对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有过错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过错责任:行为人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装修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分类:首先,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装修工人自身损坏的,与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装修施工是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坏由装修公司承担,第三人对装修工人的损害有过错的,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业主本人或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其次,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与个人装修团队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装修工人受到损害,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对装修工人的损害有过错的,业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与个人装修团队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业主承担责任后,装修工人对第三人的损害有过错的,业主可以向装修工人追偿。

除了上述几个问题外,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房屋装修要求的增加,在装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其他问题。为了装修一个美丽高质量的房子,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的权利,还应该选择公众声誉良好的装修公司(团队),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害后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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