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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装修工人坠楼身亡,到底责任归谁?法院判决按比例担责

  • 日期:2022-04-20
  • 点击:310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定接受劳务的装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发现,被告李某与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王某加入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后,被安排负责被告李某的高层住宅装修。2021年某日下午6时许,王某发现涉案房屋、厕所的一扇窗户需要修复后,独自前往房屋进行修复。后来,他不知何故摔倒在六楼,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对死者王某的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引发了争议。被告装修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离职,其在事故当天所做的工作不应由公司承担。被告李某认为,他已将房屋装修全部承包给装修公司,王某的死亡与之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江西装修工人坠楼身亡,到底责任归谁?法院判决按比例担责

法官认为,被告李与装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装修公司,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选择了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没有选择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雇佣王负责房屋装修事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王在提供劳动活动中意外死亡,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动一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公司辩称,王某事故发生时已离职,与事实不符。另外,王某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接受私人工作,因此不接受其主张。对于王某的损失,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长期从事装修工作的专业人士,王某在提供劳务作业时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坠毁也有过错,自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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